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2民初311号 申请人:***,男,199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申请人: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万达广场113号3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467923XQ。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18号-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3885140X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3530.0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243530.0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