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3民初13584号
原告:新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卓某。
被告:齐某,男,1992年10月31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西吴镇。
第三人:中国某部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新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齐某、第三人中国某部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75元,由新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因新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尚未预缴,本院不再另行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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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