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恢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鲁班路600号造船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光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2015)辽民三终字第0021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7755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