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

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恢9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鲁班路600号造船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光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再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7552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2168元、反诉费187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7万元,合计985924元。由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217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24元,由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173.6元;再审期间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现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