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民终10689号
上诉人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孙海涛、张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6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上诉人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明光
审 判 员 安太欣
审 判 员 卞冬冬
法官助理 赵洪发
书 记 员 隋欣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