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富亿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

南昌富亿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重庆镭动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121执1500号
申请执行人***亿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镭动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赣0121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09日向被执行人重庆镭动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重庆镭动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镭动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镭动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253元及相应的迟延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20253元及相应的迟延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判员  章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