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基包装有限公司

山东丰基包装有限公司与广东乐匠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4民初3764号 原告:山东丰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大柳行镇时金河村**。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乐匠新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国贸大道**栋**/div>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丰基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乐匠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丰基包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丰基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丰基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计2302元,由山东丰基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