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拓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常熟市鑫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拓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 lt;titlegt;lt;/titlegt; lt;/***;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民初字第01467号 原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代理上述两原告),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鑫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青墩塘路98号,现住所地常熟市鑫顺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员。 被告苏州拓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颜路1号709室,现住所地常熟市雉浦路333号弘宇集团内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常熟市鑫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拓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