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拓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拓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1民初277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拓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雉浦路333号2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拓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