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充的快(邯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1313号 原告: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充的快(邯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充的快(邯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另,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220796.35元,应收诉讼费4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0元,原告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300元,原告已交7913元,本院共计退还原告5613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