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小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16民初2387号 原告: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小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小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22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360KW分体式六枪直流充电桩3台、绿能直流群充电控制软件3套、1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13台及绿能直流智能充电桩控制软件13套,费用合计992999元。合同第二条约定付款方式为被告应在发货前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198599.8元)、2月20日之前支付合同总额的10%(99299.9元)、产品签收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5%(347549.65元)、产品签收之日起12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5%(347549.6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输至被告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被告于2022年1月18日签收,2022年1月24日验收合格。原告已完整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却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仅第一笔预付款按期支付,剩余货款均存在逾期情形。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共计支付695448.7元,仍余297550.3元未付。合同第12.1.1条约定: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日须按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12.1.6条约定:甲方的所有违约行为,除了适用相应的违约条款外,应同时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交通差旅费、调查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者变卖等费用。故被告除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97550.3元外,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7318.23元及律师费15000元,以上合计379868.53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97550.3元以及违约金67318.23元(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要求承担至实际给付之日),共暂计364868.53元;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福州小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采购360KW分体式六枪直流充电桩3台、绿能直流群充电控制软件3套、1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13台及绿能直流智能充电桩控制软件13套,福州小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价款合计992999元。其中,该合同约定付款方式:被告应在发货前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198599.8元),2月20日之前支付合同总额的10%(99299.9元),产品签收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5%(347549.65元),产品签收之日起12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5%(347549.65元),如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原告维护自身权利支付的律师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输至被告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被告于2022年1月18日签收,2022年1月24日验收合格。被告按照约定于2022年1月13日支付了第一笔货款,其余货款均未按照约定付款。截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共计支付695448.7元,仍余297550.3元未付,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000元。现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本案未能调解。 以上事实,有产品买卖合同、送货单(签收单)、手机银行个人跨行汇款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97550.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根据付款金额及付款时间,结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计算截至2023年6月30日产生违约金67318.23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且该违约金应于2023年7月1日起按照未付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另外,因被告违约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支付律师费15000元,该费用合理且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予以承担,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州小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7550.3元,违约金67318.23元,并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未付货款为基数,继续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州小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金钱义务的同时将其承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