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冠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7340号 申请执行人: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凤栖路24号能源金贸区中小工业园3号院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6671103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郑州冠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孝义街道交通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L53BY6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16民初4795号目录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2187.50元。本院于2024年07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0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冠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传唤被执行人郑州冠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到本院执行局了解情况并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因被执行人郑州冠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州冠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税务、保险、不动产、民政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 被执行人郑州冠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为:被执行人郑州冠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网络资金反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上述反馈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并对符合处置条件的财产采取了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其中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冠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冠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52187.50元,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6民初4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合议庭成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