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16889号
原告: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雁路市政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任成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凡勋,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旌勇里3号。
法定代表人:贾玉斌,董事长。
原告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冒智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房文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