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7398号
原告: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雁路市政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76634229D。
法定代表人:任成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凡勋,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28784U。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冯 永 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天刘云
书 记 员 李 禹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