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9677号
原告: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雁路市政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76634229D。
法定代表人:任成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凡勋,北京紫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555651X9。
法定代表人:王宏峰,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未在交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赵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