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简已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简已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91知民初1号

起诉人:河北简已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邢台)园区5号楼812房间。

法定代表人:康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志宾,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雷,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7月22日,本院收到河北简已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书。起诉人河北简已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河北简已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融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盛网络公司)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3日签订的项目开发合同;2、融盛网络公司退还起诉人已支付的48300元开发费用,并向起诉人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以161000元为基数按每日2%计算);3、诉讼费由融盛网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融盛网络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4月3日签订项目开发合同,由融盛网络公司给起诉人开发智慧社区、智慧社区业态管理系统。起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融盛网络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开发费用共计48300元,但融盛网络公司至今未完成项目开发,也未向起诉人交付系统源代码,导致起诉人项目无法开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起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起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河北简已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融盛网络公司签订的《项目开发合同》可以证明,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北简已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淑宁

书 记 员  董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