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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47603号 原告:***,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告:北京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五层2-50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京***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京***公司:1.支付我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工资5400元;2.支付我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退休金2724.19元及利息损失7400元。事实与理由:我于2016年9月入职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10日。退休前京***公司让我退休后继续任职,但我在办理退休过程中公司从未主动与我谈过相关问题。为保证我的权益,我要求如果继续工作请公司上社保。公司以节约成本、社保费国家受益为由拒绝继续上社保,我只能提出我于2021年5月10日不再工作。2021年5月7日,公司带领会计师事务所的所长及一名员工要求我办理交接,当时多次提到清点凭证,我当时有些疑问,但因办理交接手续,所以未多虑。5月10日下午该员工与我签字交接资料。5点45分公司亲自到办公室要求看交接材料,并再次要求事务所员工清点凭证。6点下班公司要求本人交出办公室钥匙,本人交予出纳。本人于5月11日上午将签字之交接材料取回,下午行政通知本人5月12日下午两点半去公司签结算单。我当时同意但经人提醒后我拒绝到场,并要求报警,警方到场我到场。5月12日下午事务所员工通过微信问我2011年和2012年各少一本怎么回事。公司打电话要求我到场签字承认凭证确实由我负责,我拒绝并再次要求报警。5月14日至5月18日,事务所员工通过微信询问我情况,我已交接清楚,并认为公司找事,关闭手机不予理财。5月19日至24日行政先后发短信,逼迫我回公司签结算单。5月24日以后公司再未找过我,我才想起退休金,当时公司未交社保。6月3日我去海淀社保查询,才知已到公司账上,但公司从未与我提到此时。 京***公司辩称,同意支付***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5月10日工资3609.16元,其余部分不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曾入职京***公司,2021年4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京***公司支付***工资至2021年4月20日。 ***主张其办理退休后,京***公司让其退休后继续任职,其正常工作至2021年5月10日,其主张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其与京***公司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要求京***公司支付其该段时间的工资5400元。 ***主张经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查询,其2021年5月份的退休金已经支付至京***公司账户,据此要求京***公司支付其2021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退休金2724.19元,并要求京***公司支付其利息损失7400元。京***公司主张经其公司核实,***的退休金2724.19元确实打入其公司账户,同意返还***上述退休金。 ***以要求京***公司支付工资、退休金、补偿款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工资一节,双方均认可***于2021年4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实际办理了退休手续,故自2021年4月21日起,***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在劳动关系项下主张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的劳务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但***可另案主张。 关于退休金及利息损失一节,京***公司同意将其公司账户收到的***的退休金2724.19元返还***,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利息损失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退休金2724.19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