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天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郑州市天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辉县市郑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2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天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任庄。
法定代表人:平丰芹,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辉县市郑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郑屯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顺利。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天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辉县市郑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因拒不申报财产(申报不实)罚款决定书等法律文书;3、于2019年1月23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控制被执行人银行账户0元;4、4、2019年2月11日向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房产信息;5、于2019年3月11日再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我们未查询道可供执行财产;我们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我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且同意我们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豫0182执1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