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1194号
原告:山东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锦城社区创新街176号金域华府2号商住楼7号。
法定代表人:赵宗海,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告:牛立彬,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牛立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董海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延宏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