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21民初587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闽侯县某某文化研究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43年9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省某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某某文化研究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收到原告福建省某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某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为4700元,由福建省某某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