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中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05民初1417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