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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中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05民初1417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