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昌祥利商贸有限公司与滕州市硕通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12民初553号
原告:烟台昌祥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西油坊居委会牟平区北关大街63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滕州市硕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龙阳镇龙阳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西路北延长线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烟台中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三垒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昌祥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硕通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中振建材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烟台昌祥利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昌祥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