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昌祥利商贸有限公司与滕州市硕通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12民初553号 原告:烟台昌祥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西油坊居委会牟平区北关大街63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滕州市硕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龙阳镇龙阳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西路北延长线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烟台中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三垒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昌祥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硕通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中振建材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烟台昌祥利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昌祥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