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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林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山大华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443号
原告:上海霍林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7931378XL。
法定代表人:徐凤琦。
被告:山东山大华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颖秀路山大科技园华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80637K。
法定代表人:姚广平。
原告上海霍林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山大华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并告知上海霍林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霍林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霍林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宫献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