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民辖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惠,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青云,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号齐鲁商厦*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惠,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302民辖初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该案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工程所在地位于临沂××技术开发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临沂市××山区,有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原审被告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