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明泽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民初字第77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齐鲁大厦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526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子力,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明泽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北首昌隆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54859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明泽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5)临兰民初字第77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临沂市明泽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朱保支行账户为800002901003300000039银行存款(应冻结170万元,已冻结170万元)。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4435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临沂市明泽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朱保支行账户为800002901003300000039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