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380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申请人: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26号齐鲁商厦2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迎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38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雀山支行账户15×××60银行存款(应冻结10万元,已冻结10万元)。2019年3月18日,**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民终9530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雀山支行账户15×××60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