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龙发石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5民初4909号
原告:山东龙发石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西**二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钟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26号齐鲁商厦2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费县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龙发石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山东龙发石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8年承揽了原费县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中心办公楼室外装饰工程,原告授权***全权处理为被告提供室外装饰所需的大理石板材事宜,工程完工经结算并经审计,原告共计为被告提供大理石板材货款共计726203.70元,但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385000元,余款341203.7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住所地为临沂市兰山区,本案应当由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同时,依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七条第2款明确,如有争议,双方选择向乙方及被申请人所在地提起诉讼。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现依法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或者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采购合同》第七条第2款明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所在地即原告山东龙发石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山东省平邑县,被告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平常
审判员***
审判员吴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葛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