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1181某某与宜兴市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初1118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阳(受***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波(受***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兴市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焕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洁(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英(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蒋志明
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
人民陪审员  陈 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