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4297号
申请人:宜兴市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鹅洲东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33050B。
经营者:王焕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姣,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住信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X1AR5E。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住信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住信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10万元,并由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兴市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住信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