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4931号
原告:***,男,1969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方芳,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鹅州东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33050B。
法定代表人:王焕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洁,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2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钱叶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