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县昌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昌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5执保1507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昌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东环路与杭州路交汇处北6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7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新市场小区新市场29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0.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0.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邴***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