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润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庄头镇永内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25执保22号 陕西润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润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庄头镇永内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月24日依据本院(2024)陕0525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樊***、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庄头镇永内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名下位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内存款228000元,实际冻结分别为499.06元、673.42元、556.44元、146.99元。自2024年1月24至2025年1月24日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525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