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5财保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润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紫薇永和坊23号楼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澄城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润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1月18日作出(2024)陕0525民初9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8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润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8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8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