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国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沧州国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1民初1301—2号
沧州国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沧州国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国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对本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计21685元。由原告沧州国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西云
书记员  康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