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21民初1042-1号
原告沧州国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国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在28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沧州国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2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西云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