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开民催字第245号
申请人北方联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方联创通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200053/23444550、出票金额为叁万元、出票人为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1日、收款人为河南万合机械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0月21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会计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方联创通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