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执10623号
申请执行人:北方联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曾涌。
被执行人:北京市祺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863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军。
北方联创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祺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哲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