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5906号
原告:吾某,女,1996年6月2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
被告:中远智信设计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维泰北路195号办公楼二楼202室及203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管理人员。
原告吾某与被告中远智信设计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吾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吾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