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302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长华标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汾湖镇北厍浮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58062374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光修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民政大楼二楼修文县投资促进局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MAAJPBMGX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治淮路5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7320201E。
法定代表人:马海波联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302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光修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价值408559元的相关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