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5600号
原告:中地装(无锡)钻探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
被告:***,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地装(无锡)钻探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地装(无锡)钻探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地装(无锡)钻探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地装(无锡)钻探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7元,由原告中地装(无锡)钻探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敏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