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遵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2564号
原告: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7320201E。
法定代表人:马海波,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银,贵州星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遵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坪工业园区电商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669907686。
法定代表人:颜传宝,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888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92736752K。
法定代表人:李海瑜,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诉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遵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以“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27元,减半收取计10913元,由原告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负担。
审 判 长  李乐乐
审 判 员  陈 卓
人民陪审员  胡 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