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凤阳县小岗村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26执184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廷睿,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凤阳县小岗村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小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申世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水文工程勘察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凤阳县小岗村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付3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126执18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之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