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扬民初字第0008-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阳光建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市天宇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阳光建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市天宇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85元(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