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1民初1421号
原告:南京某某园林苗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气之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某某园林苗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经调解员调解,因双方达成和解,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某某园林苗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