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4536号
原告:重庆卡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18号高创锦业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928988XH。
法定代表人:凌贞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政府办公楼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8876288X。
法定代表人:熊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卡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2019年4月18日,原告重庆卡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卡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卡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8.5元,由原告重庆卡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彭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