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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三门县海润街道晏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民特6号
申请人: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二环南路1991号实验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三门县海润街道晏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晏农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与被申请人三门县海润街道晏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于2017年3月16日(本院收到撤诉申请书时间)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提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撤回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负担。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