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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602民催30号 申请人: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申请本院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付款行为建行绍兴分行营业部、申请人为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出票金额为10000元、收款人为温岭经济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0010004123405899、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17日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