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22执320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住所地绍兴市二环南路1991号实验车间,组织机构代码1430013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513-1至513-5号,组织机构代码56589521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与被执行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台仲调字第10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工程勘察费人民币8620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1.2%自2016年3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付仲裁费用13032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115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经营地对被执行人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不善且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未解决,其法定代表人经本院电话传唤拒不到庭,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股权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的不动产已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我院已于2019年12月25日邮寄参与分配函。截至目前,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做出拘留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其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22执32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