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2060号
原告:北京恒安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10层2单元1013内2。
法定代表人:郭艳涛,经理。
被告:山东计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三赢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荣博。
原告北京恒安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山东计保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23 100元的财产。2020年12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恒安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张帅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