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计保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恒安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计保电气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2060号

原告:北京恒安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10层2单元1013内2。

法定代表人:郭艳涛,经理。

被告:山东计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三赢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荣博。

原告北京恒安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山东计保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23 100元的财产。2020年12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恒安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张帅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