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03民初5474号
原告:山东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三纬三路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白广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月,男,山东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计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三赢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荣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培培,女,山东计保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计保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计486.50元,由原告山东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翔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晓艺